九旬孤寡老人的哭诉!!!!
法官枉法办案谁来管?!?
我是陈柏辚(杰中),广东省梅县人,现年89岁,中学退休教师解放前(1939)年),我毕业与梅县东山中学.正值日寇疯狂侵华,
全民奋起抗战.我决心投笔从戎,考入黄埔军校学习.1943年毕业,派充中国驻印军新一军任职.曾与收复缅北重镇密支那战
役中,竭尽绵薄.解放后,我又考入湖北师专(现湖北师大)学习.1956年毕业,分配广东省增城新塘中学任教.现已成为步履维
艰,白发苍苍的中学退休教师.
1980年前后,我弟耿辚(新加坡华侨)两次返乡探亲,为我向梅县程江大队第10生产队,申请获得批准宅基地0.22亩.并与1982年建成楼房一坐,搬入居住,门牌是梅县渡江津17号.(现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14张证明足以证实)
1992年,堂侄陈政华伙同其妻兄陈健珍,李佳利夫妇,密谋伪造了该楼的《卖房契》和三张伪证.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了该楼的土地证和房产征,从而占住该楼,强行把我逐出家门,直至今天.
1994年,我向梅县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诉讼.该院第一次作出了:"该楼宅基地由陈政乏转让,楼房由陈健珍夫妇出资建造.驳回原告陈柏辚的诉讼请求"的枉法判决.但是,陈政华根本没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,他能转让该宅基地给陈健珍吗?简直是胡扯.何况1982年国务院《村镇建房田地管理条例》第四条,明文规定了:"严禁买卖,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田地".
我不服,上诉梅州市中级法院.该院作出了:"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.撤消原判决,发回梅县法院重审"的裁定.但梅县法院未经重审,又第二次作出了:"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,驳回原告陈柏辚起诉"的枉法裁定.完全违反了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2条规定:"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,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".陈柏辚的起诉,依法只能作出"爱理或不受理",不能"驳回".何况,该案从起诉之日(1994.4)至今(199.11.),已超过五百多天,两级法院对该案又轮番审理了三次.试问:"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,人民法院有可能在研究了五百多天,又轮番审理了三次之后,才知道"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",给予"驳回"吗?真是"欲加之罪,何患无词".
我又不服,上诉梅州市中级法院.该院第一次作出了:"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"的枉法终审判决.可谓"天下乌鸦一般黑!"
1996年,梅州国土局依法撤消了陈健珍骗取土地证.陈健珍不服,起诉梅县法院行政庭.该庭作出:"陈健珍申请办理土地属变更手续中,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,向梅县国土局提供虚假的请求变更的依据证明材料,骗取批准,是违法的.其诉讼请求不成立,不予支持"的判决.此时,梅县国土局才敢以核发该楼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给我.
1997年,梅县房管局又依法撤消了陈健珍骗取的房产证.陈健珍现已认罪服法,不敢再向梅县法院起诉了.但该局却在2004年,才依法核发了该楼的《房地产权证》给我.因此,梅县法院(2004)梅民初字第945号判决书上,才作出了:"房屋产权证是房屋所有人管理物业的法律凭证.陈柏辚已取得了该楼的《房地产权证》,该楼权属应归陈柏辚所有"的民事判决.
案情发展至今,已是水落石出,一清二楚.但是,2005年,丧心病狂,忘恩负义的陈健珍夫妇,却依傍他的财大气粗,又有强势靠山.突发其想,妄图扭转乾坤,反败为胜.既向梅县法院行政庭提出诉状,要求撤消梅县房管局核发《房地产权证》给陈柏辚
的行政行为.同时,又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,要求撤消梅县法院(2004)梅民初字第5号"确认该楼权属应归陈柏辚所有"的民事判决.双管齐下,何其阴险恶毒!但均如愿以偿.是非成败,反复如此无常,我只有仰天长叹,徒咱奈何!
2006年,梅县法院行政庭,竟否定了本院民事庭"该楼权属应归陈柏辚所有"的民事判决,又忘记了该了该庭(1996)梅法行初字第5号:“国土局撤消陈健珍土地证的的行政行为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且符合法定程度,应予维持”的行政判决。毫无事实根据地主观认定:“该楼权属纠纷尚未解决”,第四次作出了:“撤消梅县房管局依法核发该楼的:《房地产权证》给陈柏辚”的枉法判决。
梅县房管局不服,上诉梅州市中级法院。该法院又第二次作出了:“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”的枉法终审判决。可谓错上加错。梅州市区中级法院又在审理“陈健珍要求撤消梅县法院确认该楼权属应归陈柏辚所有”的上诉一案中,认定:“该楼当时虽然是以陈柏辚的名义审批,并取得了该楼的土地使用权,但该楼是陈健珍夫妇出资建造的”(没有认定该楼产权谁属),第三次作出了:“撤消梅县法院(2004)梅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”(即否定了该楼权属应归陈柏辚所有)的枉法终审判决。但该楼宅基地使用权既属陈柏辚所有,陈健珍能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吗?在没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,不属违法侵权行为吗?
陈柏辚又不服。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诉。该院认为:“梅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,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”,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,请求依法再审该案。
梅州市中级法院接获省高院的指令后,对该案进行了再审。但认定“抗诉机关(指省检察院)以陈柏辚后来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就认定是陈柏辚所有的理由不充分(完全篡改了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),难以采纳。”第四次作出了:“维持本院(2005)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”的枉法终审判决。试问:下级法院的判决,能随意把上级检查院通过高级法院核发的“抗诉理由”吗?简直可以说是“无法无天”了。
综上所述,梅州市两级法院,对本案轮番审理了二十多次,历时十五年,共作出了八次枉法裁决。陈健珍却对梅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决,提出了四次反诉,其中有三次胜诉。但他们从来不敢确认:“该楼产权属陈健珍所有”,只是说:“该楼由陈健珍出资建造”。结果,他们对“该楼产权谁属,至尽仍未确认”。两级法院却包庇了没有该楼产权的陈健珍夫妇,长期占住该楼。九旬孤寡老人陈柏辚则被强行逐出家门,流落他乡,过着寄人篱下的凄惨生活。如此严重的“执法犯法”行为,对“和谐社会”的危害性,谁能估量?!?
恳请个级首长暨社会贤达,一伸援手,协助解决此一久拖不决冤案,还弱势群体的公平和公证。谢谢!!
中学退休教师陈柏辚于2008年教师节
住址:广东梅州市三横街新中二队14号
电话:0753-2244996